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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为了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国家把选择工作岗位和录用人才的权利分别交给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学校审查认为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后,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益。 2.由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模式还有很强的计划性,国家要对毕业生的流向进行宏观控制,所以,学校要以就业协议为依据制定毕业生就业的建议性方案,上报学校上一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审批。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二)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三)就业协议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该再选择其他单位。比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再选择其他单位,这样也会浪费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四)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进人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协议书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学校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五)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1.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指标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毕业生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对个人情况有重要隐瞒等情况。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无效。学校将不予列入就业方案,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学校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书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权拒签。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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